2009年4月26日 星期日

守護香港須立法保障「吹哨者」

為甚麼向DavidWebb揭發電盈種票,最後成功推翻電盈私有化的富通經紀,至今不敢曝光?為甚麼舉報蘇錦樑「名片代入息證明」的人民入境事務處職員,反而要擔心處方「秋後算帳」?為甚麼前教育學院院長莫禮時,在挑戰高官和提交證供後被校董會勒令即時休假?

無論你把他們稱為告密人、舉報人或揭發人,他們都有一個共通點:他們揭露的問題並非私人恩怨或個人投訴,而是涉及公眾利益的大事,因此他們都是維謢公益的「吹哨者」。

例如:沒有這位不甘於被一手電盈股份收買的富通保險經紀揭發,私有化的種票漏洞不會成為眾矢之的,證監會沒有機會成為維護小股東權益的英雄,政府更不會檢討上市公司私有化的落伍條例,社會失去進步的機會。

李少光應感謝揭密者

在蘇錦樑「名片事件」上,人民入境事務處可能不滿告密者使處方尷尬,但其實李少光應該出面感謝這位「吹哨者」。因為若果沒有他把現在這宗「小事」揭出,高官濫權的情況會變本加厲,問責官員卻矇在鼓裏,到真正出大事時李少光可能要問責下台。所以,「吹哨者」其實替政府扮演了風險管理的角色,防患於未然。

至於「教院事件」,無論政府是否同意莫禮時對羅范椒芬的指控,整件事引發了社會關注學術自由,以及政府的大學管治體制漏洞。若果政府真正有心推動香港成為地區教育樞紐,這些都是必須正視、極待改善的重要議題。特首並未就此感謝莫禮時,反而讓他覺得受壓而諳然離去,只能說是狹隘思維的最佳示範。

香港落後於英美二十年,欠缺保障「吹哨者」的法規,既使「吹哨者」容易成為受害者,亦使全港三百多萬僱員無法有效運用自己的良知維謢公眾利益。

「吹哨者」是指在工作崗位上看到違法、違規或危害公益的行為,而向僱主、監管當局、公眾或傳媒舉報的政府機關或企業僱員;舉報的範圍不僅包括貪污舞弊、危害環境及公共健康的行為,更包括企業和政府機關濫權或嚴重違反公眾誠信的事項。美國在一九八九年訂立了「吹哨者保護法」(WhistleblowersProtectionAct),並在一九九四年作出修訂;英國則在一九九八年通過了「公眾利益披露法」(PublicInterestDisclosureAct)。

締造拒絕沉默開放文化

這些法例禁止僱主將「吹哨者」變成受害人,但正如羅倫爵士(LordLolan)在訂立英國「公眾利益披露法」時強調:「法律是有效保護『吹哨者』的工具,但只能作為出事時最後一層的保護網,不能替代一種敢於挑戰不當行為的文化。」

無論在英、美、澳、紐等發達地區,都有不少志願組織,支援「吹哨者」,提供獨立意見或法律支援。其實,若果「吹哨者」法例愈完善,機構內部對吹哨行為愈有明確指示,便愈可以防止吹哨行為被濫用,僱員更清楚何時應先在內部舉報,何時應對外揭發,機構聲譽可得到更佳保障。

從電盈事件、名片事件及教院事件,都可以看到誠實和無私的「爆料、告密」是替社會增值的公益行為,是推動社會進步的力量。

守護香港,制定「吹哨者保護法」還須再等嗎?

(刊載於 星島日報 25.4.2009 A17頁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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