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0年12月23日 星期四

賤賣尖沙嘴山的糊塗帳

由 7 年前賤賣紅灣半島引發的梁展文事件,終於水落石出,立法會專責委員會公布調查報告,確認6
位高官失職。市民心裏明白,醜聞不僅出自退休高官的就職申報機制,而是政務官體制中「官官相衛」的文化,已到了無可救藥的地步。現今唯一的懸念,是曾特首
有沒有懲處失職官員的決心,還是任由民怨沸騰,讓雪球愈滾愈大。

 紅灣半島事件使公眾損失逾10 億元,只是冰山一角的糊塗帳。傳媒在上月揭發的涉嫌賤賣尖沙嘴山事件〈註一〉,亦剛好在7 年前發生,估計公帑損失更達15 億元之巨。

 歷史建築「發水」奇聞

2002 年6 月,政府決定公開招標賣地,把位處尖沙嘴山的前水警總部舊址發展為文物旅遊設施, 以「保育」這批有百多年歷史的建築群。2003 年5 月,長實集團的一家附屬公司以3.5 億元投得該項目,並於同年6 月簽署批地文件。

 怪
事就在批地之後發生,地產商循例向屋宇署提交建築圖則審批,但圖則內歷史建築物的總樓面面積,竟然比原來標書上列明的4300平方米「發水」逾四成,達
6172 平方米。地產商建新樓「發水」,是見怪不怪的事實,但已經坐落百多年的歷史建築也能「發水」,確是聞所未聞的創舉〈註二〉。


了 解決紛爭,屋宇署和地政總署派員與地產商一起到地盤「度尺」,確認「發水」三成,即歷史建築物的總樓面面積為5610
平方米。怪事再次發生,政府認為這些在批地後「發水」的面積不應向地產商追補地價。若按市價推算,尖沙嘴地舖呎價逾10
萬元,即地產商可能因此「意外」而平白獲益15 億元。

根據發展局長林鄭月娥在立法會的解釋,政府庫房「少收15
億元」只是一場誤會,起因在於政府部門在「項目進行招標前並無就這組歷史建築作詳細實地測量」,但「發展商的發展權包括活化再用這些現存的總樓面面積」,
所以即使實際面積比招標文件列明的面積大增,亦「只是根據詳細測量而作出的技術修正,不存在給予發展商額外總樓面面積」。因此林鄭月娥「不認為這項招標中
有出現錯失」,自然亦不會向地產商追收差價〈註三〉。

 假若你無法明白政府的邏輯,只要把政府和地產商的位置對調,你便更加明白政府邏輯的荒謬:如果地產商在買地收樓後,發現樓面面積比政府標書少了(而非多了)三成,他們會一聲不吭,還是不惜對簿公堂、向政府追討損失?

 「技
術修訂」損失15 億元發展局不厭其詳地向公眾解釋,尖沙嘴山是文物保育項目,所以總樓面面積多少,其實無關宏旨。但任何逛過Heritage
1881 的市民都清楚看到,
內裏名店林立、寸金尺土,地產商不惜挖盡每呎面積的潛力。政府「計細數」,不等於地產商會把萬多平方呎面積回饋市民,變成緬懷歷史的公共空間。

 這
筆15
億元的糊塗帳,實在疑點重重:地政總署招標賣地,竟然只測量計算可新建樓面面積,卻不測量擺在眼前的現存建築物面積,是否匪夷所思?在投標前,所有投標商
可自行根據建築物的實况,估算樓面面積。究竟是否有人早着先機,明知政府「報細數」而願意比其他人出高價投地?政府官員是否一如發展局解釋,在批地後3
年才從地產商口中知悉「報細數」?政府得悉「報細數」後有否考慮終止批地合約,保障公眾利益?即使作最壞打算,政府向中標商全數賠償投標金額3.5
億元,然後重新招標,仍然有可能讓庫房多進帳十幾億元,何樂而不為?

 為了減少向低收入人士支付每月600
元的交通津貼,政府不惜扭盡六壬,把按個人計算入息改為按家庭計算入息,變相懲罰兩夫婦或兩母子一起出外就職的低薪家庭,聲稱是「善用公帑」。但面對地產
商的特權,高官的一句「技術修訂」,便可以代表你和我放棄十幾億元,什麼「善用公帑」只是廢話。

 「地政黑洞」不見天日

 尖
沙嘴
山絕非特區政府的最後一筆糊塗帳。曾班子已經宣布,意欲割售中區政府合署現址的半個政府山,把一幅百多年來用作公眾用途的歷史遺址,送進地產商口裏,重建
為高廈和商場。山上的大部分樹木與山中的美利炮台遺蹟和歷史秘道,將與尖沙嘴山同一命運,送入堆填區。這個美名為「保育中環」的地產山項目,令中環更塞車
和更污染的代價,當然不會計入政府的帳目內。

 尖沙嘴山事件比紅灣半島更嚇人的地方,是內中醜聞歷經7
載才曝光。紅灣半島的焦點是高官的「延後報酬」,尖沙嘴山的焦點是特區的「地政黑洞」。直至今天,傳媒仍然無法看到最基本的文件,例如測量報告、地產商發
展圖則和補地價計算準則,更無法進入建築物內察看「發水」面積。誰代表政府進行測量?
誰出面與地產商談判?誰決定「發水」面積毋須補地價?一切諱莫如深。

 「地政黑洞」內的一個決定,動輒便有過億元的上落。沒有陽光,只會腐朽,這是特區管治機器內最幽暗的角落。在下一筆糊塗帳出現之前, 立法會是否應該替公眾問責,讓一點陽光透進黑洞?

 〈註一〉2010 年11 月23 日及24日《南華早報》報道。

〈註二〉根據公共專業聯盟在2010 年12 月7 日,按照「公開資料守則」,向地政總署取得的前水警總部招標文件顯示的資料。

〈註三〉見林鄭月娥局長2010 年12 月8 日在立法會的答辯。

 

作者是公民黨副主席

 

[原刊於 2010-12-23 明報 A28頁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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